《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天然阔叶林资源的若干规定》已经宜丰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充分的发挥天然阔叶林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防洪减灾、优化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培育和保护天然阔叶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宜丰县范围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采伐、采挖天然阔叶树和古树名木,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树生产食用菌、烧木炭,禁止苗木基地非法采集、收购天然阔叶树。
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等确需采伐(挖)天然阔叶树及古树名木的,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林业厅批准后实施。
农民日常生产所必须的少量阔叶树(如农具),只能在自用材限额内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从严控制,严禁销售。
第四条 山区农村要加快改燃节柴步伐,严禁采伐天然阔叶树作燃料,乡、村两级严格管控,履行资源管护责任。
第五条 全县所有天然阔叶林均列为保护对象,并逐步调整列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给予相应的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
第六条 水电、矿山、水利、旅游等生态受益单位,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标准,从其营收中提取特殊的比例的资金,用于天然阔叶林的公益生态保护及林权所有者的补偿。
第七条 已确定林权山场上的天然阔叶树和古树名木,林权所有者不得毁坏或转让给他人采伐,违者追究相关责任。实施更新造林、毛竹林低改、残次林改造要严格保护天然阔叶林。
第八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营造阔叶林,对营造阔叶林成绩非常显著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将其列入有关林业项目配套扶持。
第九条 林农在非林地上人工营造杨树、桤木、泡桐等速生树种,县林业主管部门不给予采伐限制,育林基金调减为5%征收,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办理采伐和放行手续。
第十一条 县财政统筹林业相关项目资金建立营造人工阔叶林奖励基金。对未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营造连片100亩以上的纯阔叶林或连片400亩以上的针阔混交林(阔叶树混交比例不低于30%,按比例折算奖励面积),成活率达标的,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十二条 禁止新上以消耗天然阔叶树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对原有消耗天然阔叶树的企业要逐步退出,或者转产消耗针叶树或经林业部门批准采伐的人工阔叶树。企业只可收购有木材运输证的阔叶树。
第十三条 木竹经营加工公司必须“一证一厂”,禁止以挂靠、转让等方式一个证照多厂使用,耗材大、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木竹加工作坊式企业应强令关闭。
第十四条 加强林地管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它会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内开挖集材道、运材道的,须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征询国土、旅游、水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强化基层管理,各乡镇(场)应制订相应细则,切实加强对天然阔叶林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各行政村应在乡镇(场)制订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完善村规民约,落实好管护措施。对未经省级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出售、拍卖樟树等古树名木的单位、村(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单位、村(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执法单位,严厉查处盗伐、滥伐、毁坏及无证运输、非法购销天然阔叶林木和古树名木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林业执法单位查处非法采伐(挖)、运输、收购的樟树等古树名木全部没收,属活树的必须移栽到县公园或者公共绿地,并挂牌保护;属已枯死或者砍伐的报省林业厅审批,再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估后拍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林业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县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保障本规定顺利实施,政府鼓励公民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举报电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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