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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乱砍滥伐林木严惩

  日前,通化县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一同滥伐林木、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子。判处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10月至12月,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高某等九人未经林业部门同意,受冷某雇佣及指派,与刘某、秦某等人,在冷某一切天然林内滥伐阔叶树,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此期间,郭某、刘某参加滥伐阔叶树718棵,核立木积蓄111.0428立方米;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44棵,其间黄檗树26棵,水曲柳树18棵。韩某、隋某、高某、张某参加滥伐阔叶树1271棵,核立木积蓄192.8988立方米;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50棵。张某参加滥伐阔叶树2419棵,核立木积蓄417.9166立方米;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15棵,其间黄檗树207棵,水曲柳树108棵。王某参加滥伐阔叶树681棵,核立木积蓄103.1453立方米;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30棵。

  2020年8月25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犯滥伐林木罪、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现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根本共同。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违背国家规定,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违背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别离构成滥伐林木罪、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不合法砍伐、破坏宝贵树木或许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许不合法收买、运送、加工、出售宝贵树木或许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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